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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旅游条例十一施,旅游虚假宣传最高罚20万

新闻出处:桂林生活网-桂林晚报 记者:唐林洪

发布时间:2008-9-26 10:23:47

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,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旅游条例》)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。昨天下午,我市召开会议,要求旅游行业对新条例进行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。

据了解,《旅游条例》在保护旅游环境、规范旅游景点和旅行社的经营服务方面,均做出了相关规定,特别是对相关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详尽的处罚规定。比如,《旅游条例》规定,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,对旅游服务信息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;不得在商品中掺杂、掺假或者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、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;不得欺骗、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等内容。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旅游服务信息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,责令停止发布,消除影响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因《旅游条例》对旅游行业做了很多规范,因此自从今年8月1日获审议通过后已引起了我市旅游行业广泛关注,我市大多数旅游企业均已组织了学习。在昨天的会议上,市旅游部门要求各旅游企业不仅要学习好,还要认真贯彻落实好,严格依法行政,做好行业自律,以推动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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